问:律师你好!我2003年4月借给朋友5000元钱(有欠条当时说2个月还),多次索要没有结果,由于快两年了,2005年3月我到法院起诉了。法院已经受理,可是由于找不到欠款的人,传票迟迟送不出去,最后我们要求公告送达传票,法院说需要公告费700元,法院人员说如果胜诉公告费双方各承担一半,第二天我又去法院,他们又说公告费全部由我负担,公告费应该是多少?公告费到底应该由谁负担?
欠款人的爱人有工资收入(欠款人没有工作,他爱人在机关退休,退休费1000余元),他们夫妇有50平方米房屋。(听说他们外出躲债去了)我有没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?如何申请财产保全?我准备公告送达传票,但是这需要证明他们是夫妻关系,如何证明?昨天我去了民政部门让他们出具证明他们是夫妻关系,民政部门没给我出(我也知道不可能给我出这个证明,只是没办法试试),我现在该怎么办?我到欠款人的爱人单位,单位人说他家欠款很多,工资已经让法院冻结给另一个人还债了,我起诉前法院也没告诉我他爱人的工资款已经冻结给另一个人还债。现在我应该怎么办?
答:所谓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各种司法文书。送达有直接送达、留置送达、转交送达、邮寄送达、公告送达等方式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:受送达人下落不明, 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,公告送达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公告送达,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。
可见公告送达是其他送达方式的补充方式,只有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,才可用这种方式送达。
关于公告送达的具体适用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作了明确规定:公告送达,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、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,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;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,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。公告期满,即视为送达。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,应当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,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;公告送达传票,应说明出庭地点、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;公告送达判决书、裁定书的,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,属于一审的,还应说明上诉权利、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。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,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、裁定书的,应视为送达,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。
关于公告送达的费用问题,根据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每二条的规定,应当由案件当事人承担,但此条并未说明是由被告承担还是由原告承担,因此各地法院在此问题上的做法也不太一样,且实际中许多公告送达的费用由法院买单。但根据第二条的规定,法院要求交纳该笔费用也是合理的,因为无论案件胜诉于否,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,你就得预交这笔公告费用。当然,你可以在起诉状写明,要求被告来承担该笔费用。公告费的标准应以实际支出的数额来计算。
如果你担心对方隐匿或转移财产的话,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,请求法院冻结其房产。
由于对方爱人的工资已经被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冻结,因此,你应该不能再执行其工资。
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,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,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,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。因此,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民政部门取证。
相关法条:
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
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、经济、海事和行政诉讼,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。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,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。
第二条财产案件、行政案件的当事人,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,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:
(一)勘验、鉴定、公告、翻译(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、文字除外)费;
(二)证人、鉴定人、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;
(三)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;
(四)执行判决、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。
第十九条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。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。
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,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,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。其中如有专为自已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,由该当事人负担。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,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
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
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,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,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。
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,全面地、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。
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,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。
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,应当辨别真伪,审查确定其效力。
文章来源:中国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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