买方:
卖方:
经纪方:
鉴于买方、买方、经纪方三方于2017年3月 日签订《*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产买卖合同》(以下简称《买卖合同》),现三方就部分内容进行补充,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卖方保证交易房产至房产过户前,对交易房产拥有完全产权,不存在查封、抵押、预告登记等影响房产产权的事宜。
二、因买方是贷款购房,故不论何种原因,导致购房贷款未能审批成功的,则双方签订的《买卖合同》解除,三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。卖方收取的定金全部退还乙方。
三、中介费为 元,在办理完交易房产过后,买方一次性支付。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房产最终未能过户的,经纪方不得收取该中介费。同时,经纪方需依照《买卖合同》约定,为买卖双方办理房产过户、为买方办理贷款及后期抵押手续、为卖方提供符合《买卖合同》约定的交易房屋、户口迁移等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提供必要充分的协助、配合工作。
四、经纪方收取贷款服务费的,则需要配合买方办理银行贷款等事宜,直至贷款下放为止。如贷款未能审批通过的,该费用应当一次性退还买方。
五、买方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,由经纪方通知买卖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,房产过户后,买方将首付款 元一并支付给卖方,同时扣除 万元作为交房保证金,由经纪方保管,待卖方交房完毕结算清各项杂费后交付卖方。银行贷款发放后直接打至卖方指定账户。
六、卖方保证在 年 月 日前将交易房产上的户口全部迁走,如逾期一天,则按交易房款总价的千分之一按日支付违约金。
七、卖方有义务配合经纪方、买方办理房产的过户、抵押等手续。
八、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,任何一方不得违反《买卖合同》、本《补充协议》的约定,如买方未能依约定时间支付首付款的,则向卖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为违约金,同时向经纪方承担全部中介费;如卖方未能如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,则应向买方支付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为违约金,同时向经纪方承担全部中介费。
九、在房管局办理过户签订的合同、银行抵押贷款签订的合同与《买卖合同》、本《补充协议》不一致的,以《买卖合同》、《补充协议》为准,《买卖合同》与本补充协议不符的,以本协议为准。
十、本协议一式三份,买方、卖方、经纪方三方各执一份。
十一、本协议自买方、卖方签字并按手印、经纪方盖章并签字之日起生效。
买方: 买方:
经纪方: 签约人:
年 月 日
注:个案不同,请勿照搬本协议使用,否则因此造成的使用风险均自行承担。如有需要,可与本律师取得联系,定制合同文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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